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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总支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结合集团党总支的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公司党总支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党建促三风,保证党的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议事范围

第二条 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批示和重大决定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工作目标、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在学院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讨论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协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突出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第四条 审定公司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五条 研究党政领导班子在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讨论决定学院所属党支部建设、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第七条 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员工思想状况,研究本院改革和发展、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讨论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员工会及员工教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 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实施办法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员的评选以及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条 研究学院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工作,帮助、支持民主党派开展活动,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 研究公司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二条 研究落实公司党委和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三条 其他需要公司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原则

第十四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公司党委的有关精神,紧密结合集团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党总支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举行。重大问题的决议应有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需要,可召开公司党总支扩大会议,吸收学院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涉密问题和会议上的发言,特别是讨论中的分歧意见,不得私下随意传播,防止泄密问题发生。

第十九条 党总支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四、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党总支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到两天通知到各位委员和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提出。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应主动征求经理意见并达成共识后提出。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充分酝酿。

第二十二条 一般议题,在充分听取到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重要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必要时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于暂时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会议应有明确说明。对于只需要在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表决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

第二十三条 每次党总支会议,组织委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并妥为保管,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列席党总支会议的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但没有表决权。

                 五、议定事项的督办和落实

第二十五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总支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总支委员按其分工,负责落实,不得无故拖延、推诿或另行其事。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未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在行动上要按党总支决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要督促检查各自分管执行党总支会议决议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执行中如果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报告,并提交党总支会议重新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会决定的事项,由各委员具体负责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总支会议或党总支书记报告。对随意拖延或不予执行公司党总支会议决议的,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执行。

             六、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公司党总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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